成都市靈活就業(yè)人員公積金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來源:成都公積金 更新時間:2021年08月15日 【字體:大 中 小】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六條 每筆公積金貸款的可貸額度由成都公積金中心按照本市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貸款額度計算公式、扣除首付款金額后剩余的房屋價款、還貸能力系數、信用狀況等規(guī)定,綜合評估借款申請人實際情況后,取最低值確定(向下取整為1000元的整數倍)。
第十七條 本市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為:符合貸款條件的單繳存人貸款額度最高為40萬元,兩人或兩人以上貸款額度之和最高為70萬元。
本市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由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確定。
第十八條 貸款額度計算公式
(一)靈活就業(yè)繳存人的貸款額度=∑(每月繳存的公積金×對應的存儲月份數×存貸系數)每位靈活就業(yè)繳存人的貸款額度,以月度為單位分段計算,每月繳存的公積金分別對應一個貸款額度;所有月度的貸款額度加總后,可得出靈活就業(yè)繳存人本人的貸款額度。
1.“每月繳存的公積金”的取值方式:
如靈活就業(yè)繳存人未提取過公積金的,則按照其每月實際繳存的公積金金額取值。如靈活就業(yè)繳存人提取過公積金的,則按照繳存資金后進先出原則,從其提取時點往前逐筆抵扣,按照當月抵扣后的金額取值,直至扣完對應提取金額,扣除資金部分不再納入貸款額度計算。
2.“對應的存儲月份數”的取值方式:
靈活就業(yè)繳存人申請貸款當月對應的存儲月份數為1,自1開始往前依序倒推的自然月,對應的存儲月份數分別是2、3、4……。
3.“存貸系數”的取值方式:
由成都公積金中心根據流動性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并公布。
(二)申請貸款前,在建制單位繳存、靈活就業(yè)繳存發(fā)生過轉換,合并接續(xù)繳存時間不少于12個月的,則按建制單位繳存、靈活就業(yè)繳存分別計算貸款額度再加總。
個人自愿繳存者、退役軍人轉為靈活就業(yè)繳存人,合并接續(xù)繳存時間不少于12個月的,貸款額度分別計算再加總。
非成都公積金中心繳存轉為靈活就業(yè)繳存人的,計算貸款額度的資金存儲時間從公積金資金在成都公積金中心入賬之日起計算。
(三)將每筆貸款所有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借款申請人貸款額度相加后,即可得出該筆公積金貸款的貸款額度。
第十九條 首付款比例及住房價值認定
(一)首付款比例是指首付款金額占所購住房價值的比例。執(zhí)行首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執(zhí)行第二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二)所購住房價值的認定
1.所購住房是期房、現房的,住房價值以經住建部門確認的網簽備案合同價款為準;成品住房的裝修價款經住建部門確認的,可一并納入并計算貸款額度。
2.所購住房是再交易房的,住房價值按住建部門確認的網簽備案合同價款、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住房價值、住建部門公布的二手住房成交參考價三者中的最低值認定并計算貸款額度。
房地產評估機構應是具有房地產估價機構備案證書,并經成都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專業(yè)機構。借款申請人可在成都公積金中心認可的專業(yè)機構中,自行選擇評估機構。
第二十條 借款申請人償還住房貸款月還款額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的50%。
(一)住房貸款月還款額是指個人征信系統顯示的住房貸款月還款額和申請的當筆公積金貸款月還款額之和。
(二)靈活就業(yè)繳存人的月收入,根據收入流水、完稅憑證、社會保險個體參保人員繳費基數等綜合認定。
第二十一條 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借款申請人存在下列逾期情形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應相應提高。同時存在幾種逾期情形的,按最嚴重的情況執(zhí)行。
(一)近兩年內連續(xù)逾期3-5期,最低首付款比例相應提高30%;
(二)近兩年內累計逾期6-7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應提高10%;
(三)近兩年內累計逾期8-9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應提高20%;
(四)近兩年內累計逾期10-11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應提高30%;
(五)近五年內連續(xù)逾期3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應提高10%;
(六)近五年內連續(xù)逾期4-5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應提高20%;
(七)近五年內連續(xù)逾期6期(含)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應提高30%;
(八)近五年內累計逾期9-11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應提高10%;
(九)近五年內累計逾期12-17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應提高20%;
(十)近五年內累計逾期18次(含)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應提高30%。
第二十二條 借款申請人的信用狀況以個人征信系統、公積金貸款信息系統等查詢結果為依據,同時結合具體逾期時間、逾期金額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
因信用卡年費、掛失手續(xù)費等產生的逾期記錄,可提供商業(yè)銀行開具的說明或流水明細,經認定后不納入逾期認定。其他情況產生的逾期記錄,不依據商業(yè)銀行開具的非惡意逾期證明等。
第二十三條 貸款期限應以整年計算,最短為1年,最長為30年,且貸款到期日不超過借款申請人法定退休時間后5年,即男性未滿65周歲、女性未滿60周歲。
符合貸款條件的兩人及以上借款申請人,可按期限較長的一方確定貸款期限。
申請再交易房貸款的,貸款期限不能超過抵押房產剩余的土地使用權年限。
第二十四條 公積金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利率執(zhí)行。
(一)執(zhí)行首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貸款利率為同期法定公積金貸款利率;
(二)執(zhí)行第二套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貸款利率為同期首套房公積金貸款利率的1.1倍。
第二十五條 在貸款還款期內如遇法定利率調整,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辦理。
(一)貸款期限為1年的,不分段計息;
(二)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應利率檔次執(zhí)行新的利率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共同申請人為建制單位繳存職工或個人自愿繳存者的,其貸款額度計算、月收入認定等按照《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額度不能全部滿足貸款需求時,可同時向貸款銀行申請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即組合貸款。組合貸款中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與公積金貸款由貸款銀行與成都公積金中心分別審批,其中貸款期限、還款方式原則上應保持一致。組合貸款按資金來源分別執(zhí)行相應的法定利率。組合貸款的擔保應采取同一種擔保方式,設定同一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