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生前未婚無兒無女,8名親戚爭奪他的房產
來源:紅星新聞 更新時間:2023年03月08日 【字體:大 中 小】
上海的劉老伯終身未婚,無兒無女。他于2018年去世,留下一套房產。在此之前,他的父母、三位兄弟姐妹均已離世。
為了這套房子的分配問題,劉老伯的外甥、外甥女、外甥女婿、外甥媳婦等7人,將劉老伯的侄女朱女士起訴至上海浦東法院。
在這起官司開打的時候,《民法典》還沒實施。
原告7人訴稱,劉老伯生前沒有留下遺贈扶養(yǎng)協議、遺囑,去世時亦無第一、二順位法定繼承人,原、被告共同對其盡了生養(yǎng)死葬的義務,根據《繼承法》等相關規(guī)定,可以分享劉老伯的全部遺產。
被告朱女士沒有多說什么,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實施時,本案尚在審理中!睹穹ǖ洹沸略鲈O了一條“侄甥代位繼承”制度。原告于是變更訴請,請求法院依照《民法典》有關侄甥代位繼承之規(guī)定,對劉老伯的房產予以分割。
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當庭達成調解協議,涉案房產由7名原告中的兩人,即劉老伯的外甥、外甥女共有,同時,兩人支付朱女士繼承所得份額的折價款共計40萬元。至于7名原告之間的遺產分配,由其按內部協商方案自行妥善解決。
法官說法:
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的一種
代位繼承是法定繼承的一種,本案中,被繼承人沒有訂立過遺贈扶養(yǎng)協議和遺囑,其遺產應適用法定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侄甥代位繼承制度,主要針對被繼承人死亡時沒有第一和第二順位繼承人,也不存在適用第一款代位繼承的情形,通常適用對象可能包括未婚未育的單身人士、丁克家庭、失獨又無孫輩(外孫輩)的家庭。劉老伯未婚未育,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均先于其亡,其遺產可由侄甥代位繼承。法院在對上述規(guī)定進行釋法明理的基礎上,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
侄甥代位繼承是《民法典》新增設的制度。對于被繼承人來說,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親,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甥也是較為親近的人,在前面幾種情形下,基于養(yǎng)老送終的常情考慮,大多數人會第一時間想到與自己存在血緣關系的侄子女和外甥子女,也比較傾向于將遺產留給侄甥!睹穹ǖ洹讽槕@一常情做法,增設侄甥代位繼承的規(guī)定,一方面可以鼓勵、促進侄甥對鰥寡孤獨親屬的贍養(yǎng),引導人們重視親情、加強親屬間的交流和溝通,另一方面也可以保障遺產在血緣家族內部流轉,減少產生無人繼承遺產的情況,更好地發(fā)揮遺產的效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yǎng)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yǎng)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
第十四條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請求代位繼承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guī)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
來源:新聞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