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版《成都市戶籍遷入登記管理辦法》全文
來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更新時間:2024年01月06日 【字體:大 中 小】
(四)國、境外來蓉定居人員
1.未取得外國國籍,回國恢復戶口的原成都市戶籍人員。
2.取得《華僑回國定居證》的華僑。
3.取得《批準定居港澳地區(qū)的原內地居民回內地定居通知書》的港、澳地區(qū)居民,取得《批準定居通知書》和《臺灣居民定居證》的臺灣地區(qū)居民。
4.外國人獲準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
(五)原戶籍在成都市的刑滿釋放人員,可申請恢復戶口。
第四條 符合以下成都市人才引進條件之一的人員,經相關部門認定,可申請將戶口遷入。
(一)35周歲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專科學歷畢業(yè)生;45周歲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學歷畢業(yè)生;普通高校研究生學歷畢業(yè)生。(含境外取得同等學歷的人員)
全日制普通高校?茖W歷畢業(yè)生落戶四川天府新區(qū)(直管區(qū))、成都高新區(qū)、錦江區(qū)、青羊區(qū)、金牛區(qū)、武侯區(qū)、成華區(qū)、龍泉驛區(qū)、青白江區(qū)、新都區(qū)、溫江區(qū)、雙流區(qū)、郫都區(qū)、新津區(qū)的需在落戶地正常繳納社保。
(二)“天府英才卡(A卡)”持卡人;“蓉城人才綠卡”持卡人。
(三)經人社部門認定,在成都市同一用人單位連續(xù)繳納社保1年以上的45周歲以下中級職稱及以上專業(yè)技術人才或符合成都市技能人才引進條件的人員。
(四)其他符合成都市人才引進和激勵相關政策的人員。
第五條 取得成都市居住證積分入戶資格的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成都市。
第六條 在成都市轄縣(市)合法穩(wěn)定就業(yè)和居住的人員。
在成都市域范圍內連續(xù)繳納社保滿6個月,且持有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有效期內居住證的人員,可申請將戶口遷入上述縣(市)城鎮(zhèn)地區(qū)。(成都東部新區(qū)參照執(zhí)行)
通過本條遷入人員,在縣(市)戶籍登記和在成都市域范圍內連續(xù)繳納社保均滿3年(自落戶之日起計算),且符合成都市內戶口遷移條件的,可申請將戶口遷移至四川天府新區(qū)(直管區(qū))、成都高新區(qū)、錦江區(qū)、青羊區(qū)、金牛區(qū)、武侯區(qū)、成華區(qū)、龍泉驛區(qū)、青白江區(qū)、新都區(qū)、溫江區(qū)、雙流區(qū)、郫都區(qū)、新津區(qū)。
第七條 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統(tǒng)籌推進戶籍制度改革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制定本辦法實施細則及執(zhí)行。
組織部門負責制定人才引進實施規(guī)范,開展符合激勵政策人才的資格認定。
人社部門負責學歷人才、技能人才、專業(yè)技術人才的認證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配合做好審核審驗工作。
第八條 申請人不得偽造、編造或者使用偽造、編造的虛假申請材料,不得作出虛假承諾,一經查實,不予辦理落戶;已辦理入戶的,予以注銷,退回原籍;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成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成都市戶籍遷入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成辦發(fā)〔2021〕10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