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2021最新住房公積金貸款償還及變更和貸后管理規(guī)定
來源:成都住房公積金 更新時間:2021年09月14日 【字體:大 中 小】
第六章 貸款償還
第三十四條 貸款期限為1年的公積金貸款,到期一次還本付息。
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公積金貸款,按月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選擇等額本息還款法或等額本金還款法。
第三十五條 在還款期間,借款人應按約定的還款計劃、還款方式償還公積金貸款本息,在每期還款日前將當期應還款項足額存入委托扣款賬戶。
第七章貸款變更
第三十六條 在還款期間,借款人可向貸款銀行或成都公積金中心申請?zhí)崆皟斶全部或部分公積金貸款。若部分提前還款,金額應為5000元的整數(shù)倍。
第三十七條 在還款期間,借款人可向貸款銀行申請變更委托扣款賬戶。
新提供的委托扣款賬戶需符合貸款銀行的扣劃要求,且原則上應是借款人(不含共同借款人)的個人借記卡Ι類卡。
第三十八條 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公積金貸款,借款人可在還款期間,向成都公積金中心申請變更公積金貸款還款方式。申請時所有借款人均應到場,成都公積金中心將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審批。
第三十九條 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公積金貸款,借款人可在還款1年后,向成都公積金中心申請縮短貸款期限。申請時所有借款人均應到場,成都公積金中心將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審批。
第四十條 組合貸款中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部分的借款合同變更業(yè)務按貸款銀行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章 貸后管理
第四十一條 在貸款結清前,借款人應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及相關規(guī)定,繼續(xù)繳存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賬戶繳存余額優(yōu)先用于償還公積金貸款,其中納入貸款額度計算的部分僅能用于償還公積金貸款。
第四十二條 借款人公積金貸款逾期的,貸款銀行、成都公積金中心有權根據(jù)具體情況采取催收、訴訟、處置抵押物、要求保證人代償?shù)茸穬敶胧,成都公積金中心可按借款合同約定從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上劃轉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用以抵償借款人應付款項。
第四十三條 借款人應接受貸款銀行、成都公積金中心對其還貸能力、抵押物等情況的核查,對已經(jīng)或可能出現(xiàn)影響貸款償還的因素,應及時告知貸款銀行、成都公積金中心,并配合采取相關債權保全措施。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借款人在結清貸款前出現(xiàn)還款逾期或違反借款合同約定停止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等違約情形,成都公積金中心有權依據(jù)借款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四十五條 借款人通過虛構、隱瞞事實,變造、偽造證件,提供虛假、無效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資料或承諾等手段違規(guī)獲取公積金貸款的,成都公積金中心有權提前終止借款合同,并進行住房公積金失信行為登記,自登記之日起5年內(nèi)取消其公積金貸款資格并按規(guī)定報送相關部門。
第四十六條 貸款銀行、保證人未按照公積金貸款政策和相關協(xié)議的約定辦理公積金貸款業(yè)務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借款人、繳存單位、貸款銀行、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及中介機構、成都公積金中心等有關個人和單位在公積金貸款業(yè)務中涉嫌違法犯罪的,應依法移送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印發(fā)〈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的通知》(成公積金貸〔2019〕1號)、《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成都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實施細則〉相關規(guī)定的通知》(成公積金〔2019〕27號)同時廢止。
第四十九 條原有規(guī)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本實施細則執(zhí)行。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參照國家、省、市相關管理規(guī)定執(zhí)行。國家、省、市相關管理規(guī)定發(fā)生調整的,從其調整。
第五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成都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