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8日起成都執(zhí)行新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全文
來源:成都公積金 更新時間:2021年09月05日 【字體:大 中 小】
近日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成公積金(2021)8號文發(fā)布《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fā)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對公積金各類提取管理辦法做了規(guī)定,具體通知信息如下: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fā)《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經(jīng)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21年8月27日第四屆第五次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F(xiàn)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特此通知。
成都全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1年8月31日
成都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進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依據(j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政策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含省級分中心、石油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的提取管理。
第三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jiān)督實施。
第四條 公積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機構,負責審批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情況、防范和查處違規(guī)提取行為以及承擔國家、省、市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zhí)崛∽》抗e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本市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
(四)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
(五)職工遭遇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六)被納入本市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
(七)離休、退休的;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兩年仍未重新就業(yè)的;
(十一)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xù)繳存,賬戶封存或托管滿半年的;
(十二)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職工的合法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提出申請);
(十三)國家和省、市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二)、(三)、(四)、(五)、(六)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同時申請?zhí)崛”救俗》抗e金賬戶余額。
第七條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一次性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