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執(zhí)行的成都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和條件
來源:成都公積金 更新時間:2021年09月05日 【字體:大 中 小】
第二章 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九條 在本市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申請公積金貸款;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也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 中申請公積金貸款時,借款申請人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有效身份證件;
(三)申請時已連續(xù)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達到規(guī)定期限,且未提取納入貸款額度計算的賬戶余額用于支付所購住房的首付款,同時無公積金貸款余額;
(四)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xié)議,且首付款金額不低于所購住房價值的規(guī)定比例;
(五)有較穩(wěn)定經(jīng)濟收入,具備相應的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良好;
(六)能夠提供公積金中心認可的擔保方式;
(七)公積金中心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公積金貸款支持繳存職工家庭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條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自住住房套數(shù)認定規(guī)則由公積金中心根據(jù)國家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第十二條 借款申請人的配偶及共有人應共同申請公積金貸款,并承擔償還公積金貸款的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 借款申請人申請貸款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貸款:
(一)個人征信存在嚴重不良記錄的;
(二)被納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的;
(三)存在提供虛假資料、虛假承諾等情形的;
(四)被納入公積金中心失信行為登記的;
(五)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積金貸款安全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