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之垃圾分類投放標準
作者:未知 來源:成都市政務網站 更新時間:2019年07月05日 【字體:大 中 小】
【第四章 分類投放】
第二十九條(生活垃圾分類標準)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指適宜回收和資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如廢紙、廢塑料、廢玻璃、廢金屬、廢織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huán)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廢鉛酸蓄電池、廢鎳鎘電池、廢含汞電池、廢熒光燈管、棄置藥品、廢殺蟲劑及容器、廢油漆及容器、廢日用化學品、廢水銀產品等;
(三)餐廚垃圾,指餐飲經營者、單位食堂等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餐飲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產生的廚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廚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如普通無汞電池、煙蒂、園林綠化垃圾等。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修訂生活垃圾分類標準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條(管理責任人)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以下簡稱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住宅區(qū)由業(yè)主委托物業(yè)服務機構實施物業(yè)管理的,物業(yè)服務機構為管理責任人;業(yè)委會自主管理物業(yè)的,業(yè)委會為管理責任人;沒有委托物業(yè)服務機構,也沒有成立業(yè)委會的,居委會(村委會)為管理責任人;農村散居區(qū)域,村委會為管理責任人。
(二)機關、部隊、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場所,本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集貿市場、商場、展覽展銷、餐飲服務、商鋪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旅游景區(qū),機場、客運站、公交場站、軌道交通車站以及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建筑或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按照上述原則仍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屬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管理責任人。
第三十一條(管理責任人義務)
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jiān)督責任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
(二)按照相關標準規(guī)范,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收集站(房)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收集站(房)整潔完好、標識統(tǒng)一;
(三)明確生活垃圾的具體投放時間、地點,并予以公示;
(四)監(jiān)督投放人準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及時制止對已分類的生活垃圾進行混合的行為;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范圍內實際產生的生活垃圾的種類、數量、運輸單位、去向等情況;
(六)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給相應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
第三十二條(分類投放要求)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是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投放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應當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回收經營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收集點;
(二)有害垃圾應當交給有害垃圾回收站點,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廚垃圾應當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應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三十三條(禁止混投)
禁止將餐廚垃圾、有害垃圾混入其他類別的生活垃圾進行投放。
禁止將農業(yè)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進行投放;禁止將危險廢物、工業(yè)固體廢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進行投放。
第三十四條(大件廢棄物投放)
單位和個人產生的廢舊家具等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大件廢棄物,應當預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yè)、生活垃圾分類服務單位等上門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地點,由管理責任人交付給再生資源回收企業(yè)、生活垃圾分類服務等單位。
第三十五條(提高投放準確率)
探索采用生活垃圾定時定點投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積分制、智能回收平臺、監(jiān)測評價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準確率。
第三十六條(分類投放監(jiān)督)
管理責任人按照規(guī)定履行職責的,垃圾產生者應當予以配合。
管理責任人發(fā)現投放人未按標準分類投放的,應要求投放人進行分揀后再投放;投放人不按標準分揀的,管理責任人應報告投放人所在社區(qū),由社區(qū)居委會對其進行勸導,并可采取公示、報告所在單位等方式督促;投放人仍未改正的,管理責任人可以拒絕接收其投放的生活垃圾并報告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