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之法律責任和附則
作者:未知 來源:成都市政務網站 更新時間:2019年07月05日 【字體:大 中 小】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農貿市場管理單位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經營管理單位未按照標準配置易腐垃圾處置設施的,由市場監(jiān)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展會單位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經營管理單位未按照要求處理展覽展銷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管理責任人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分類投放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十元以上兩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收運單位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至四項規(guī)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證,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五項至七項規(guī)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清除或限期改正,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生活垃圾收集、運輸經營許可證,并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轉運設施運營及處置單位責任)
生活垃圾轉運設施運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和第四項,生活垃圾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至三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規(guī)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兩萬元以上十萬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餐廚垃圾處置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使用餐廚垃圾飼養(yǎng)畜禽,或者生產、銷售、使用以餐廚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的食用油的,由農業(yè)農村、商務、市場監(jiān)管、衛(wèi)生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依法予以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違規(guī)和違約責任)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其不良經營行為予以記錄和公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吊銷服務許可證。
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處置單位違反服務合同約定的,城市管理部門或有關單位應當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第七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責任)
違反本條例,阻礙生活垃圾管理監(jiān)督檢查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或者圍堵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和運輸車輛,或者阻礙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建設和正常運行,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
第七十三條(行政處分)
城市管理部門、其他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轉致規(guī)定)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其他法律法規(guī)已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例外規(guī)定)
工業(yè)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建筑垃圾及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以外的餐廚垃圾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本市其他有關規(guī)定進行管理。
第七十六條(施行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成都市生活垃圾袋裝管理辦法》同時廢止。